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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2-26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
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上存在重大差错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
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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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
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
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
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
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或因跟换审计机构不同注册会计师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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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会计法规规定理解存在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
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
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
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公司董事会对
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
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
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
变动达到50%以上。

     (二) 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
不低于零。

     (三) 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
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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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以下形式
的处罚: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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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