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4-06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
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
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2021年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下
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公司(含
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实施工作。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至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对公司各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考核,以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
入为考核基数,以达成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率(A)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25% 15%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50% 35%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80% 6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数值计算为准;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对象相同。
2
(3)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考核年 年度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A)
解除限售安排
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50% 35%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80% 6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实际增长率 A) 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0 年
Am>A≥An X=(A/Am)*100%
增长率(A)
AA≥An X=(A/Am)*100%
增长率(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