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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4-06  

                        证券代码:003028        证 券 简称 :振 邦智能   公 告编 号:2021-022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股

票来源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合计不超过219.20

万股/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75.36万股/万份,约占本

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

万股的1.60%;预留43.84万股/万份,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40%。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4.128万股限制性股

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10,960万股的1.68%。其中首次授予140.28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76.1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

1.28%;预留43.8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3.81%、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4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5.072万份股票期权,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960万股的0.32%。股票期权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在满足行权条件的

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股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

司股票的权利。

     (三)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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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0.50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为41.00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或股票期

权行权等待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

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8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

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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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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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

得授予的日期)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

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

权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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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7

第一章 释                义 .....................................................................................................................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 11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2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13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13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26

第六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36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36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 36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37

   四、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 38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38

第七章 附则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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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振邦智能、本公
                    指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指
 计划                     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公司(含下
 激励对象           指    属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
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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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
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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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
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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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18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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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
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该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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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合计不超过219.20万股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175.36万股/万份,包括限制性股票
及股票期权两类,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60%;预留43.84万股,全部为限制性股票,约占
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
万股的0.40%。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
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84.128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A股
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68%。其中首次
授予140.28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76.19%、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1.28%;预留43.84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3.81%(约占本次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960万股的0.4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目前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汤力       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6.00              3.26%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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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目前总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董事会秘书、人事行政
   夏群波                                  6.00              3.26%             0.05%
                      总监
   侯新军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6.00              3.26%             0.05%
   方仕军      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6.00              3.26%             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6.288            63.16%             1.06%
           (114 人)
              预留部分                    43.84             23.81%             0.40%
                合计                     184.128           100.00%             1.6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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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
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
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30%
   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2)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1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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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若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止

     每个解除限售期,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将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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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20.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00元的50%,为每股20.5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9.65元的50%,为每股19.83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0.72元的50%,为每股20.36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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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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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至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对公司各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进行考核,以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
入为考核基数,以达成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A)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25%                   15%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50%                   35%
 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                 80%                   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以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披露数值计算为准;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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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业绩考核要求与首次授予对象相同。

     ③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对应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A)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50%                    35%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80%                    60%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实际增长率A)        解除限售比例 (X)
                                          A≥Am                         X=100%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0年
                                         Am>A≥An                   X=(A/Am)*100%
       增长率(A)
                                             AA≥An                    X=(A/Am)*100%
       增长率(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