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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7-0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振邦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振邦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
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该方案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40.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30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5.072 万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0.20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40.70 元/份。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方案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一致同意公司
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40.288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72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徐滨                               刘丽馨




                                                             2021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