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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定期)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振邦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独立意见如下: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
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情
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依据充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
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
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需
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现已涵盖了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
实施,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法人治理、生产运营和重大事
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
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进行
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上市公
司审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滨、刘丽馨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