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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08-2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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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6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 ....................................................................................................................... 6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 ................................................................................................................... 7

第七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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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
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
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和下属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
公司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及派驻下属公司的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
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设立审计
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
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
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
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
设。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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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
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
高专业水平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
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
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
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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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
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
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
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管理人员、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
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六)专项调查: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
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七)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交
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
告。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费,纳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公司
的经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
掌握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部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计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
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审计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
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
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
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
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
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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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监管和业务发展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在
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
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
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
建议。内部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为: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关注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
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为:召开进展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
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结论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为: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
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为: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或人员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充
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审计部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当另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
决定是否须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或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
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
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对审计过
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审计处理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
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
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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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
产;
    (四)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及侵犯内部
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事件;
    (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
污受贿、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内部规定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
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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