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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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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 5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 5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 6

第八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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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做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
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巨潮咨询网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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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部经营环境及政策的变化对行业及公司影响的讨论;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
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
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及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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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
落实和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组织、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
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及时
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
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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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
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可采用文字、语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予以答复。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后对投资者的问题及时整理并及时于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
披露。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
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
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
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
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
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
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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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
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
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
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
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
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
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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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
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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