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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8-2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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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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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3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 6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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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
告、传递等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
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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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员工持股计划过程中,公司应当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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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
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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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登记表:
    (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的,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
件。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报董事
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
会秘书。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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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公司内幕信
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
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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