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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5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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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票变动的申报、锁定及解锁 ...................................... 3

第三章    股票买卖及信息披露 .............................................. 5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6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 9

第六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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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变动的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报其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号码、离任职时间
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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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
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
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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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
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票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
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
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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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
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应当同步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一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董
事会秘书,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
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增持相关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
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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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
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
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
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
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
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
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
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
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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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
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时(如适
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
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
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
时,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
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
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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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
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
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发函
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
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和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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