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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0-2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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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0
第六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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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该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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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该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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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
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
的。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
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
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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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
提示。

     第十八条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
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法
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
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
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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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
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上市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行为设置最
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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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应在会议开始前交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核查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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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
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非自然人股东单位
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被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容。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指示不清的,会议工作人员应拒绝
该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经召集人同意的其他人士可以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有关人员作出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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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时提出。会议工作人员应
将股东的要求记录在案,并转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议程安排该股东作出
发言。

     股东大会开始对会议提案进行审议后,股东可临时要求发言。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
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股东发言与会议正在进行的议程明显无关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该发言,但应在会
议的其他适当时间再安排该股东发言。

     股东发言应言简意赅。为确保会议全部议程在会议通知预定的会议期限内完成,会议
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股东发言的时间及次数作出适当限制。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 1 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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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
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该
等股东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名,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以举手方式通过。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
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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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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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策权限范围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章程》,并参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过”、“超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及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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