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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监事会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2022-10-2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
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
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改善公司财
务状况、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端智能控制器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逆变器及
高效智能储能系统扩产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用
途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
宏观环境冲击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
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五、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
拟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
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
划、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合理平衡公司
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和合理投资回报的关系,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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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芳兰                 何晓晓                 曾云石




                                                           2022年 10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