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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10-2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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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4
第四章    募集资金变更用途 .................................................. 7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 8
第六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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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
体实施。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应当将募
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
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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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
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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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
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裁签字后,方可予
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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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会议后,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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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
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目的审议
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的 30%。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变更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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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
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
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
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
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或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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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
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
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
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等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及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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