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邦智能:监事会关于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3-02-2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及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根据上述新规定及相关规则,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修订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相关文件后,发
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
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
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事项,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编制的《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端智能控制器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逆变器及高效智能
储能系统扩产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当前
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宏观环境冲击的抗风险
能力,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拟采取
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
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次发行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
七、公司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其附注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深圳
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上述文件与公司会计资料及财务报
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署:
刘芳兰 朱丹萍 曾云石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