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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邦智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3-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振邦智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璐璐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斌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自 2023 年 1 月承接持续督导义务以来)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项     目                                   工作内容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 次(2023 年 2 月 22 日发表 1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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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回购、赔偿损失及未履行承诺相关措施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函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是                 不适用
市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对相关承诺的约束措
                                                   是                 不适用
施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是                 不适用
的措施及承诺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
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           是                 不适用
助或补偿的承诺函
关于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是                 不适用
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关于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2023 年 1 月公司
                                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
                                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因此,原保荐机构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
                                承接。中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沈璐璐女士和石文琪女士负
                                责承接持续督导工作。
                                2、2023 年 3 月,原保荐代表人石文琪女士因个人身体原因
                                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和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3
            报告事项                                      说明
                                 进行,中金公司委派保荐代表人周斌先生接替石文琪女士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和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中金公司
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2022 年 6 月 1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
                               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3 号),因中金公司 1 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
                               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 年 6 月 7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32 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 年 8 月 10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
                                 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
                                 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
                                 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 年 11 月 23 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2022]207 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
                                 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 15 只产品未按期完成
                                 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
                                 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
                                 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
                                 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4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璐璐                    周   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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