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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和工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01-0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
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
记录、资料、证明等,并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其
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
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
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召开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金杜认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已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下发了《关于核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0]3510 号,以下简称证监许可[2020]3510 号文),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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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授权和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31日核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137681594的《营业执照》。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
tml)查询,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系以青岛征和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和有限)截至2013年
10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于2013年12月1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因此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
证书以及在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的查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股
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之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根据证监许可[2020]3510号文,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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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二)根据《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青
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青岛征和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
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
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28元/股,发行股份总量为2,045万股,均
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4.5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40.50万股。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05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经其审验,
截至2021年1月6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社会公众股东缴入的出资款人民币476,076,
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12,000,000.00元,其中新增
注册资本人民币20,450,000.00元,余额计人民币391,550,000.00元记入资本公积。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本次发行,发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证监许可[2020]3510号文、《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
配售结果公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已公开发行,符合
《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等,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公司董事和独
立董事、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并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上市规则》第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立信于2020
年8月1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ZA1526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
告》)、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主
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对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检索等,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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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且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130万元,根据《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8,175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根据《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青
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青岛征和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
次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045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以上,
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上市规则》第5.1.1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作为保荐人,中金公司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
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第4.1条的规定。

    (二)中金公司已指定米凯、吴嘉青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
保荐工作,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
的自然人,符合《上市规则》第4.3条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已具备《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
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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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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