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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征和工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1-26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
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
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漏、报道、
传递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并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披露,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及网
站上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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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重大财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发行新股、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增发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违
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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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的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
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
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的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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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三)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四)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
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

    重大事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公司被收购;(二)重大资产重组;(三)
证券发行;(四)合并、分立;(五)股份回购;(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九)重大投资、
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
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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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
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
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江苏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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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
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
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青岛市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附件一: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附件二: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                                            所在单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登
     信息             证件类                         位/部                           内幕
序                              股东   与公司 关系类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信息   记   登记
     知情     国籍    型/证件                        门/职                           信息
号                              代码     关系   型             信息    信息   信息          所处   公开   时   人
     人员               号码                         务/岗                           内容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间
     姓名                                              位




注: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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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
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
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
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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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