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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征和工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7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决策
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该独立董事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

    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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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进行审
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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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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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他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提前 7 天以
及 3 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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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式,表决
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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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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