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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征和工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青岛征
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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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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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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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业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
书(见附件一),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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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
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
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
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
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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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董事长
或者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先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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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
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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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
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证券事业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
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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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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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信息沟通: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
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
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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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
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
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鼓励
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在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
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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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
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
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实施。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一


                                 承诺书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
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二


        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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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