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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能源: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04-10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

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

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

作用,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确保公

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公

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

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

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事项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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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年度报告工作计划、

年审计划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问,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问题提供整改

方案。

    第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全面

沟通和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独立董事根据需要提出实地考

察需求,公司应予以安排。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更正情况。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安排前述沟通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

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

发现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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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违规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董事

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

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

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

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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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险

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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