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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能源: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4-10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

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

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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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

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

配合相关部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

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

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分管

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由公司审计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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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同时抄报监事

会。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

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主动纠正并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的;

    (二)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发

生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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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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