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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27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
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
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
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须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财务资助手续;
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
资金用途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等;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
体的关联情形;以及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
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
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
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
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等;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公
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
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为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其
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