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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年8月)2022-08-27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程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持续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
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有:
    (一)股东大会;
    (二)公司外部网站;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
    (七)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八)新媒体平台;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体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参与公司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公司的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投资者说明会。上述人员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不能出席的原因。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
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各项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根据工作需
要,公司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
公司内部经营的相关资料;参加公司内部的工作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
动。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