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8-075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红日药业”)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及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 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方案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 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存在因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 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 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已对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 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0 元/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或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1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 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为保证回购事项的顺利进行,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回购方式。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 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计划进行股份回购。 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 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尽快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具 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在本次回购股份过程中,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本方案将及时调整。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 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 之日起,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 整。 四、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2 亿元),且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6,000 万元),回购股份 2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00 元/股。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 为准。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2 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 5.00 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票数量约为 4,000 万股,占公司目前 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 1.33%。 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含)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5.00 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票数量约为 1,200 万股,占公司 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约 0.40%。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按照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2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5.00 元/股的条件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000 万股,则回购完成 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一)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回 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股本总数不变,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流通股数量增加 4,0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 4,000 万股。回购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617,104,610 20.49% 657,104,610 21.82% 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93,950,183 79.51% 2,353,950,183 78.18% 总股本 3,011,054,793 100.00% 3,011,054,793 100.00% (二)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注销,则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本总数减 少 4,000 万股,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数量不变,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 少 4,000 万股。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 617,104,610 20.49% 617,104,610 20.77% 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393,950,183 79.51% 2,353,950,183 79.23% 总股本 3,011,054,793 100.00% 2,971,054,793 100.00% 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 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做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即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如果触及以 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 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 八、关于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4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在本次回购公司 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宜: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 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 购方案;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办理本次已回购股票的注销 事宜,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减少和工商变更手续; (四)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 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五)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 止。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 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773,750.19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675,998.04 万 元 , 2018 年 1-9 月 公 司 实 现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302,974.22 万元。鉴于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可能作为公司后期股权激励的股票 来源,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股份回购 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 A 股社会公众股份规模有限,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 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回购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也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公 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 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原控股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通集团”)与北京高特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高特佳”)于 2018 5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6 月 5 日签订了《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大通集 团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01,105,48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0%。 大通集团与北京高特佳及其控制的天津星泽睿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星泽睿成”)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天津大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与北京高特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星泽睿成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之股份转让协议》。大通集团拟 向星泽睿成转让其持有公司 301,105,4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目前, 上述交易尚未完成。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一、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二)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实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的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 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6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且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 因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二、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已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综上所 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 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 拟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债权人通知安排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 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二)回购专用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1、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 2、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 内; 3、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 4、定期报告中。 7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 3 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将对外披 露未能实施该回购方案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停 止回购行为,并在 3 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 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十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4、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5、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 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