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9-00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转让概述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 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集团”)、股东姚小青及股东孙 长海分别于2018年11月25日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集 团”)签署了《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 份转让协议》”)。大通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兴城集团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44,765,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5%;姚小青以协议转让 方式向兴城集团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137,002,993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4.55%;孙长海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兴城集团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871,5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5%。本次股份转让数量 共计487,640,3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95%。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 于 股 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第 一大股东拟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 2018-078)及2018年11月2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等相关公告。 二、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收到兴城集团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大通集团、股东姚小青及股东孙长海向兴城集团转让本 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9日。 三、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1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序 转让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减变动 转让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号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1 大通集团 638,142,495 21.19% -344,765,773 11.45% 293,376,722 9.74% 2 姚小青 548,818,632 18.23% -137,002,993 4.55% 411,815,639 13.68% 3 孙长海 27,011,704 0.897% -5,871,557 0.195% 21,140,147 0.702% 4 兴城集团 0 0 487,640,323 16.195% 487,640,323 16.195% 四、其他说明 1、上述协议转让事项已于2019年1月10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过户 完成后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兴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7,640,323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6.195%,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兴城集团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 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果兴城集 团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兴城集团不会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 得的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姚小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孙长海、姚晨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480,324,6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52%。 4、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大通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3,376,722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9.74%。 5、2019 年 1 月 10 日,兴城集团与大通集团就股份转让款的支付问题签署 了《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红日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 《股份转让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 2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大通集团与兴城集团已经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成都兴城受让大通集团持有的天津红 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344,765,773股,占红日药业总 股本的11.45%。 2、兴城集团已于2018年11月26日依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第一期股份 转让款人民币19,90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玖佰万元整)付至大通集团指 定银行账户。 3、因《股份转让协议》第1.6条两期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合计金额低于《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交易总价款,资金差额为100万元。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股份转让协议》中股份转让价款相关事项补充约定如 下: 一、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兴城集团向《股份转让协议》 中约定的共管账户支付100万元差额资金。差额资金数据计算如下: 第一期(元) 第二期(元) 交易总额(元) 差额(元) 199,000,000.00 1,120,452,910.59 1,320,452,910.59 1,000,000.00 1,319,452,910.59 二、本补充协议中的任何约定与《股份转让协议》不一致的,应按照本补充 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6、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 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 日持股变化名单》; 3、《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红 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