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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日药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19-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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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变更的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0085 号




                                         二〇一九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权变更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9】第 0085 号

致: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
业”、“上市公司”)的委托,就红日药业控制权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
务办理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出具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
范,对委托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审慎地核查验证。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确认,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及/或确认、说明文件。

    2、公司已向本所确认,所提供予本所的文件、材料和信息是完整、真实及
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并且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则该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及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中国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或确
认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法律意见书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背景

       2018 年 11 月 25 日,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城集团”)
与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集团”)、姚小青、孙长海分别签
订《股份转让协议》,兴城集团分别受让取得 11.45%、4.55%、0.195%红日药业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后,兴城集团持有 16.195%红
日药业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一)本次股份转让前,大通集团及李占通被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2018 年 6 月 21 日,大通集团拟将其所持红日药业 10%股份转让给北京高特
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与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设立的
天津高特佳海河健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如与高特佳
集团完成交易,姚小青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18.23%;大通集团
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11.19%;高特佳集团将成为公司第三大股
东,持股比例为 10%。

       根据高特佳集团与大通集团的协议,双方约定的股权过户期限较长且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在此背景下,基于姚小青为公司创始股东、李占通与姚小青
多年的良好合作及信任关系、大通集团及李占通自公司设立以来在股东大会及董
事会中与姚小青未有不同的意见的客观事实以及姚小青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构
成及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等因素,大通集团在将股权转让给高特佳集团的背景下
出具承诺函主动放弃了对公司控制,认可并支持姚小青作为红日药业实际控制人。

       但是,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25 日签属协议终止该次股权转让。由于大通集
团与高特佳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公司认定姚小青为实际控制人的
基础不存在,因此,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应认定为大通集团,
实际控制人仍应认定为李占通。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后,兴城集团被认定取得公司控制权

       2018 年 11 月 18 日,成都市国资委出具《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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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
的批复》(成国资批[2018]91 号),同意股份收购相关事项。

       根据兴城集团与大通集团、姚小青、孙长海 2018 年 11 月 25 日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红日药业持股 5%以上股东共 3 名:公司
第一大股东兴城集团,持股比例为 16.195%;公司第二大股东姚小青,持股比例
为 13.68%;公司第三大股东大通集团,持股比例为 9.74%。

       2019 年 1 月 10 日,本次股份转让已完成交割。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各方
持有和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均未超过 20%。在兴城集团、大通集团、姚小青无其
他约定之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存在各种可能性。

       2019 年 1 月 21 日,兴城集团与大通集团、姚小青签署《关于支持成都兴城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取得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协议》(以下简
称“《支持取得控制权协议》”),兴城集团与姚小青签署《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在大通集团、
姚小青支持兴城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对上市公司实施实际控制的情况
下,本所律师认为,兴城集团能够取得红日药业实际控制权。

       二、兴城集团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认定分析

       (一)大通集团、姚小青不谋求实际控制,支持兴城集团控股红日药业

       1、2019 年 1 月 21 日,大通集团、姚小青就认可并支持兴城集团取得红日
药业控制权与之签署《支持取得控制权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支持取得控制权协议》生效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兴城
集团控股红日药业相关事项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后,在兴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大于或等于 15%时(因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
致兴城集团的持股比例低于 15%时,大通集团、姚小青依然遵守本条约定),大
通集团、姚小青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认可并支持兴城集团作为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并对上市公司实施实际控制,除姚小青与孙长海 2018 年 6 月 22
日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
                                                                 法律意见书

    (2)为保证兴城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并对上市公司实施实际控制,
本次取得控制权相关事项经反垄断审查通过后,姚小青将其所持 6%(180,663,287
股)的上市公司股票投票权委托给兴城集团行使(以下简称“委托表决权事项”),
委托期限自姚小青与兴城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同时,
为稳定兴城集团的控制权,兴城集团应在前述委托期限内从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
司股票。

    (3)在兴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 15%时且姚小青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期间,姚小青不以任何形式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投票权委托给除兴城
集团之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使;在兴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大于或等于 15%
时且大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大通集团不以任何形式将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

    2、姚小青、大通集团出具承诺,支持兴城集团控股红日药业

    2019 年 1 月 21 日,姚小青、大通集团分别出具《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在兴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大于或等于 15%时,认可并支持兴城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对上市公司实
施实际控制,但并不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除姚小青与孙长海 2018 年 6 月 22
日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外,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兴城集团未来 12 个月继续增持红日药业股份

    根据兴城集团提供的《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兴城集团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
本市场整体趋势,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三)兴城集团将有权提名红日药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

    根据兴城集团与大通集团、姚小青签订的《支持取得控制权协议》,在反垄
断审查通过之日起 1 个月内,上市公司将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更换相
关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兴城集团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不少于 4 名非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候选人和 1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 1 名股东监事候选人,有权
委派财务部总经理候选人的人选。

    经核查,红日药业董事会成员共 9 名,在反垄断审查通过之后,兴城集团有
权提名红日药业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成员。

    (四)兴城集团受托取得 6%红日药业股份表决权

    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之前,红日药业第一大股东为兴城集团,持股比例为
16.195%; 本次委托表决权事项完成之后,兴城集团将进一步增强对上市公司的
控制,其实际控制的红日药业表决权为 22.195%。

    2019 年 1 月 21 日,兴城集团与姚小青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1、表决权委托内容

    姚小青将所持红日药业 180,663,28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6%,以下简
称“标的股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表决权”)不可撤销地
委托给兴城集团行使:

    a) 依法请求、召集、现场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 依法提出股东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

    c) 对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
司章程的要求,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按照兴
城集团自身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d) 涉及标的股份的收益权、处分权相关权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
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收益及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2、表决权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

    3、协议生效条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反垄断审查之日起生效。
                                                                 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所律师提请注意,红日药业控制权认定可能因未通过反垄断审查、
委托表决权对应的标的股份被处置、委托表决权到期且兴城集团未能在委托期限
内取得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股份、姚小青终止委托等情形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城集团为红日药业单一拥有表决
权股份最大的股东,且其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兴城集团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红日药业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产生重
大影响;大通集团、姚小青已承诺在兴城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大于或等于 15%
时不谋求红日药业的实际控制权并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或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除姚小青与孙长海 2018 年 6 月 22 日已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外);大
通集团、姚小青将支持兴城集团对红日药业董事会改组、提名董事、监事等巩固
控制权的措施。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通过反垄断审查之后,兴城集团应被认定为红日药
业的控股股东,兴城集团的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被认定为红日
药业实际控制人。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栗   皓




                                                   李   赫




                                                  201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