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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日药业: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0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9-028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及《关于印发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上述四
项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下发的《关于新金融
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
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版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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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
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
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变更会计政策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
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
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
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
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
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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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
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
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
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
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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