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 宝”或“公司”)委托, 指派陈臻律师、张征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回购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以集中竞价或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有关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 1081003/XLZ/cj/cm/D25 1 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 1.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原始文件都真 实、准确、完整; 2.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披露的全部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 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凯宝实施本次回购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上海凯宝为本次回购事宜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1081003/XLZ/cj/cm/D25 2 一. 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就本次回购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 案》, 其中《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就以下事项进行逐项表决通过: (1) 回 购公司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2) 回购股份的方式; (3) 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 间或定价原则; (4)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7) 决议的有效期。前述 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公司法》、 《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告的《上海凯宝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及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审议通 过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次回购系通过集中竞价或其他 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注销以减少公司注 册资本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途,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 元/股, 回购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以下所称“元” 皆指人 民币元)且不低于 10,000 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在回购价格不超 1081003/XLZ/cj/cm/D25 3 过 6 元/股的条件下, 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20,000 万元测算, 预计回购股 份数量约为 3,333.33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3.11%; 以本次回购资金总 额下限 10,000 万元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666.67 万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约为 1.56%, 且根据公司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除注销以外的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途的, 将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 定。 (二) 本次回购符合《回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监许可 [2009]1378 号文《关于核准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深证上[2010]9 号《关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及公 司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及《关于网下配售 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740 万股, 其 中网上定价发行的 2,192 万股股份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网下配售发行的 548 万股股份于 2010 年 4 月 8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简称为“上海凯宝”, 股票代码为“300039”。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符合《回购办法》第八 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及公司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披露信息的适当核查, 公司最近一年内 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药品监督、安监、质监、环保、社保、公积金等 1081003/XLZ/cj/cm/D25 4 方面法律法规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回购 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3. 回购股份后, 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公告的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三季度报告 及公司说明,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资产为 2,679,724,094.17 元 , 归 属 于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资 产 为 2,365,465,935.80 元 , 流 动 资 产 为 2,101,542,474.23 元, 货币资金为 581,998,883.27 元;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资产为 2,787,662,377.78 元,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496,767,977.26 元, 流动资产为 2,225,387,820.63 元, 货币资金为 797,046,905.75 元。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告的《上海凯宝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及公司说明, 公司本次回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且不低于 10,000 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 且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 并非一次性支付, 且 具体回购价格和数量由公司根据回购预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 本次回购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4. 回购股份后, 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即公司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公司说明, 截至 2018 年 11 月 6 日,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1,493,800 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东(不包括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 641,029,1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257%。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告的《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及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审议通过的 2018 1081003/XLZ/cj/cm/D25 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且 不低于 10,000 万元(含)。在回购价格不超过 6 元/股的条件下, 以本次回购 资金总额上限 20,000 万元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33.33 万股, 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 3.11%; 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10,000 万元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666.67 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56%。 假设本次回购达到资金总额上限, 且该等回购的股份均用于注销, 则本次 回购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约为 1,038,160,500 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 股约为 607,695,8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358%; 假设本次回购达到 资金总额上限, 且该等回购的股份均用于除注销以外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途, 并假设该等回购股份于回购 完成后均为非社会公众股, 则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股份总数约为 1,071,493,800 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持股约为 607,695,883 股, 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6.7148%。且根据公司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并不以终止上市为目 的, 回购过程中公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完成后, 公司仍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分布的要求, 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及《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 本次回购的信息披露 (一)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上 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上海凯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中前十 名股东持股信息的公告》。 1081003/XLZ/cj/cm/D25 6 (三)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根据公司说明, 因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的偏差, 公司未能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时, 一并公告债 权人通知公告, 从而通知债权人。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补充公告了《上 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未能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一并公告 的情形外, 公司已按照《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补充公告了《上海凯宝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的公告》, 上述《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未能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文件一并公告的情形不 会对本次回购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告的《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及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审议通过的 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且 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基于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以自有资金完成本次回购,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本次回购 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指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81003/XLZ/cj/cm/D25 7 (此页无正文, 为《关于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臻 律师 张征轶 律师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1081003/XLZ/cj/cm/D25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