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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

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上海。                                 为:上海。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有股东大会解除其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除其职务。                                 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交股东大会审议。                            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