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3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
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转让给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上海。 为:上海。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公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司采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有股东大会解除其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除其职务。 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交股东大会审议。 要设立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