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 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1,493,800 元。 1,046,000,0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信函、传 体与会人员。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 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不得晚于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前五天送达,但在特殊或紧急情 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