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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4-23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

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二)检查公司财务;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以纠正;                                   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                                   以纠正;
                                                 ……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