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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凯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9  

                        证券代码:300039              证券简称:上海凯宝          公告编号:2023-015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

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

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

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二)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
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

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中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

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的内容自通知发布起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新冠肺炎疫情

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

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 净

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

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 企

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

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

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 会

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

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

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

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

金额等。

    3.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对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

选择采用财会〔2020〕10 号文件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本公司对适用范围

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采用简化方法的,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

租赁合同继续采用简化方法。在减免期间或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并放弃相关权利

义务时,将相关租金减让计入损益。

    (三)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

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

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 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

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

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

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

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

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

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

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

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审批程序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

确的会计信息。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

公司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