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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5-02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8-036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民技术”)于2017年12月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2017〕140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调 查 通 知 书 暨 股 票 存 在 被 实 施 暂 停 上 市 风 险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7-062)。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2018〕4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4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一、经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国民技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罗昭学;

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红晶。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

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国民

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资成

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了收益

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在

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提

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

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

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未能

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民投

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订《关

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与《补充协议1》

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

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项,直到2018年1月30

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民技术: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补充,

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公司2015

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2014年、

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

    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

授权喻俊杰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

体实施,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

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

督促公司披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整改措施

    至目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整改,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