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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国民技术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民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召
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
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集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大会通知》”),经本
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所有议案已在《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粤兴三道 9 号华中科技大学
产学研基地 A 座 2 层公司 210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孙迎彤先生主持。
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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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
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共计
33,22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3,393,000 股的比例为 5.8968%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18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股东
相关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共计 5,647,0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3,393,000 股的比例为
1.00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共计 38,869,3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3,393,000 股的比例为 6.899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大会通知》列明的
议案进行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按规
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监票、计
票,并当场公布最终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8,869,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
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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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04,9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 38,869,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
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04,9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3、《〈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 38,869,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04,9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 38,869,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04,9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 38,869,3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04,9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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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同意 38,869,38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04,9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7、《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同意 38,869,38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04,9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8.01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孙迎彤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同意 38,848,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7%,孙迎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8.02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朱永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同意38,84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朱永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8.03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俞鹂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38,84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俞鹂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8.04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黄学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同意38,84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黄学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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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9.01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孟亚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84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孟亚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9.02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肖幼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84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肖幼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9.03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刘震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38,848,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刘震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1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的议案》
    10.01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王渝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同意38,848,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457%,王渝次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83,88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
       10.02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黄巧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同意33,4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6.1575%,黄巧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24,5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57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大会通知》公告的拟审
议提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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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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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波


                                                       经办律师:彭素球


                                                      经办律师:黄文娟


                                                      201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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