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28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
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能够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便于管理层和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为其决策提供更
有用的信息,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变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孟亚平、肖幼美、刘震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