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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6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条款                      原文                                       修订后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司
                                                英文:Nations Technologies Inc.
         英文:Nationz Technologies Inc.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
第五条
         一期3栋301、302                           术大厦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
         产、销售手机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 销售手机芯片、数据通讯芯片、图像处理芯片、
         理芯片、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片(不含限 语音处理芯片、加密芯片(不含限制项目);
         制项目);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及其他 电子元器件、微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开
         电子产品的开发、购销;加密系统、信息安 发、购销;加密系统、信息安全、信息处理、
         全、信息处理、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应用 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等项目的技术
第十三   系统等项目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购销; 开发、咨询、服务、购销;电子设备、电子系
 条      电子设备、电子系统的开发、购销(不含限 统的开发、购销(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
         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商 专卖商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
         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
         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按贸发局核发的资 贸发局核发的资格证书执行);增值电信业务;
         格证书执行);增值电信业务;移动通讯终 移动通讯终端、手机、通讯设备的产品开发、
         端、手机、通讯设备的产品开发、生产和销 生产和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停车收费;物业
         售。                                      管理服务;设备租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第二十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二十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五条    注销。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                                          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六条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〇七条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议,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项、第(六)项情形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总经理的工作;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东大会审议。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二十六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条      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