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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9-023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迎彤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徐辉先生、陈子勤先

生、肖德银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中徐辉先生仍继续兼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及实际经营情况,徐辉先生、陈子勤先生及肖德银先生保持原有薪酬方案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徐辉先生、陈子勤先生、肖德银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其任职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

    相关人员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徐辉先生,公司财务总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大学

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浙江海

亮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

事,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监等。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徐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陈子勤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生,硕士学历。先后在大

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和市场工作,任工程师、主管、经理等;2009 年到

2016 年,先后担任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市场经理、销售总监、事业部总经理

等。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陈子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肖德银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出生,本科学历。2005

年加入公司,历任公司部门经理,部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工作岗位。曾先后负责、

参与公司 MCU 产品、安全芯片产品、RCC 产品研发及推广,16 件核心专利发明人,
一件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一件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一件专利获深圳市科学技术专

利奖,并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深圳市领军人才。

    截至本公告日,肖德银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