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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06-12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7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ations Technologies Inc.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六月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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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
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
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
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3,830.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87%。其中,首次授予 3,530.9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3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2.17%;
预留授予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占拟
授予权益总额的 7.8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24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管理、
业务、技术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且均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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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
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
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
还公司。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在满足授予条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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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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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 13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 28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0

第十四章      附则..........................................................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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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国民技术、公司     指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转让等部分权利受限的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获授价格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
限售期             指   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所获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后,激励对象所获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指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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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
司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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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
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
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
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
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
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
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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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24 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子公司)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
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美国国籍员工 Jie Liang(梁洁)、中国台湾籍 Haojan
Tung(董浩然)。其中,Jie Liang(梁洁)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的研
发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Haojan Tung(董浩然)担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职务,属于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此外,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 Chang
Yeow khai Alan 等 7 名新加坡籍员工,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Nations Innovation
Technologies Pte, Ltd 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属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因此,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
和合理性。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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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
的,应经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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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3,830.9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87%。其中,首次授予 3,530.9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33%,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92.17%;预留
授予 3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占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7.8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
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总股本
         姓名         国籍             职务
号                                                      (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1       孙迎彤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550.00     14.36%         0.99%
2        阚玉伦        中国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80.00       2.09%        0.14%
     Jie Liang(梁
3                      美国          副总经理              90.00       2.35%        0.16%
           洁)
4        肖德银        中国          副总经理              90.00       2.35%        0.16%
5        徐辉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0.00       1.83%        0.1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6       叶艳桃         中国                                70.00       1.83%        0.13%
                                        书
     Haojan Tung
7                    中国台湾     核心管理人员             80.00       2.09%        0.14%
     (董浩然)
     Chang Yeow                 核心技术(业务)人
8                    新加坡                                1.50        0.04%        0.00%
      khai Alan                         员
      LI JUHUI                  核心技术(业务)人
9                    新加坡                                6.00        0.16%        0.01%
      (李举会)                        员
     GUO GANG                   核心技术(业务)人
10                   新加坡                                40.00       1.04%        0.07%
      (郭刚)                          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
11   KWOK WAI        新加坡                                20.00       0.52%        0.04%
                                        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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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NG JING                     核心技术(业务)人
12                     新加坡                                   14.00       0.37%        0.03%
       (王京)                             员
          Mini                      核心技术(业务)人
13                     新加坡                                   1.80        0.05%        0.00%
      Jayakrishnan                          员
        Looi Han                    核心技术(业务)人
14                     新加坡                                   4.60        0.12%        0.01%
         Yong                               员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2413.00      62.99%        4.33%
                  (共计 110 人)
                    预留部分                                   300.00       7.83%        0.54%
                      合计                                    3830.90      100.00%       6.87%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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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除限售安排和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
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登记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
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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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授
出,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当日)之后
授出,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
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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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
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其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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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即,满
 足授予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1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12.18 元/股的 50%,为 6.09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10.86 元/股的 50%,为
5.43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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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
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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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50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元;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含当日)之前授
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当日)之后
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两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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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0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元;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0万元
注 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
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
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有关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C、D 四个等级,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
评级表确认:
         考核等级               S                 A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以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市场占有能力
与获利能力,有效体现公司经营业务的成长性。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
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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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
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
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
了坚实保障。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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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公
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n 为缩股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
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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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关于限制性股票的调整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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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
售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
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
积。

       一、激励成本的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
励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非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参与本
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可转让的公司股份数
量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转让
额度受限,存在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单位转让限制成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相当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
低于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出售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可
通过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可行权数量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可行权时间与根据转让
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根据现行的限售规定,可以计算得出加权平
均限售期为 4 年。
       综上,公司暂以 2021 年 6 月 11 日作为基准日,采用 Black-Scholes 模型对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单位转让限制
成本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2.21 元/股(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2.21
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4 年(加权平均限售期);
       ( 三 ) 历 史 波 动 率 : 51.81% ( 公 司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最 近 4 年 的 年 化 波 动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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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无风险利率: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待偿期为 4 年);
    (五)股息率 0.49%(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电子-半导体-集成电路”最近 4
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授
予价格为 6.10 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2.21 元/股,公司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3,530.90 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17,745.30 万元,将按照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
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预计激励成本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7,745.30          5,323.59         7,985.38           3,549.06             887.26
注 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
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
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
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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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
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且不存在个人绩效
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2、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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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为授予价格。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3、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
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离职

   1、公司(含子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到期,且不再续
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因公司(含子公司)裁员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个人绩效考核不
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3、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而离职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若公司(含子公司)
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不再任职于公司(含子公
司)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激励对象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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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指定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六)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说明

   有关规定明确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由公司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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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
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
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
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n 为缩股的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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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之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程序

       1、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之后,方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且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应先将相应的回购款
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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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
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的机构所在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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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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