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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5月)2022-05-13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

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

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

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

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

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

工作,对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

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

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

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

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

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
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

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

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

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在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当予以完整的

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请注明)

         交易主体                  □本人□配偶□其他亲属(请注明)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                              □买□卖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在

此予以确认。

   同意您/亲属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

行计划中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亲属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亲属的行为将违

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办公室各执壹份。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