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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民技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2022-07-1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委托,就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并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国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书面说

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公司

披露的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并披

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

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传真

件与原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境外法

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2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第 148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

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

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 2021 年 6 月 12 日,公司于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

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王文若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2021 年 6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期间,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于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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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五)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对

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六)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

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七)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如

下: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 年 6 月 28 日。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 年 7 月 26 日。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0 元/股。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公司已向 12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计已授予数量为 3,504.90 万股,预留部份 300 万股,总计 3,804.90 万股占首次

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 6.82%。

    (八)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原激励对象

中 1 人非因工身故,已不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

的规定,公司决议对上述 1 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
                                                                 法律意见书


18,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1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根据《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如

下: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 年 5 月 13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 年 6 月 27 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10 元/股。

    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公司向 65 人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总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9.20 万股。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及其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

    2022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5
                                                                            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一) 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50.93 万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59,565.6 万股的 1.76%。具体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

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本次解除限    占已获授
序                                                  获授数量   售的限制性    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号                                                  (万股)    股票数量     票总量的
                                                                (万股)         比例
1         孙迎彤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550.00          165         30%
2         阚玉伦       中国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80.00          24          30%


                                          6
                                                                           法律意见书


      LIANG JIE
3                      美国          副总经理         90.00       27           30%
       (梁洁)
4       肖德银         中国          副总经理         90.00       27           30%
5        徐辉          中国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0.00       21           3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6       叶艳桃         中国                           70.00       21           30%
                                       书
        董浩然        中国台    核心技术(业务)人
7                                                     80.00       24           30%
     (Haojan Tung)      湾             员
      Chang Yeow                核心技术(业务)人
8                     新加坡                          1.50       0.45          30%
       khai Alan                       员
       LI JUHUI                 核心技术(业务)人
9                     新加坡                          6.00        1.8          30%
      (李举会)                       员
     GUO GANG                   核心技术(业务)人
10                    新加坡                          40.00       12           30%
       (郭刚)                        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
11    KWOK WAI        新加坡                          20.00        6           30%
                                       员
     WANG JING                  核心技术(业务)人
12                    新加坡                          14.00       4.2          30%
       (王京)                        员
                      马来西    核心技术(业务)人
13   Looi Han Yong                                    4.60       1.38          30%
                        亚             员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管理、业务、技术人员
                                                     2,387.00    716.1         30%
                   (共计 109 人)
                        合计                         3,503.10   1,050.93       30%

     (二)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 2021 年 7 月 23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三) 公司不存在不得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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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 318036 号)、

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司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进行检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的声明,

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进行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122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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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7)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5. 公司符合业绩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50 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元;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0 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元;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同时满足以下考核目标: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亿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元;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000 万元
    注 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

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

318036 号)以及公司提供说明文件,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1,017,608,714.04

元,净利润为 218,975,957.10 元,剔除本激励计划在报告期内产生的激励成本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301,483,112.10 元。因此,公司 2021 年度业绩考

核结果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6. 激励对象符合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有关制度组织

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A、C、D 四个等级,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

考核结果确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

限售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确认:

        考核等级             S             A              C               D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9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期解除限售的

12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考核要求的相关标准,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公

司尚须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并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股票的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解除

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

售,公司尚须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并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股票的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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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赖继红

                                                     经办律师:刘方誉

                                                     经办律师:庄     颖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