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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6-02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提名总裁候选人王昕晨先
生的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2、董事会对王昕晨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总裁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
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昕晨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孙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
向孙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平顶山易成新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材”)使用自有资金 2,300 万元向上海中科易
成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易成”)增资,注册资本金由 5,000 万
元增加至 7,300 万元,其他股东自愿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科
易成将成为易成新材的控股子公司,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易成新材向中科易成进行增资,可以增加中科易成的流动资金,解决其
资金不足问题,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合规、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
公司易成新材向中科易成进行增资的总体安排。

    三、关于向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情形。本次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
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对平煤隆基提供委托贷款的总体
安排。

    四、关于为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平煤隆基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能够支持公司新能源板块业务得到
快速提升,加快公司转型升级步伐,因此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正常运行和业务按照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平煤隆基在民生银行和洛阳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
超过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3年。

    五、关于向河南中平瀚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本次委托贷款有助于保障中平瀚博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9%,委托贷款利率遵循了公允、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提供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本次委托贷款的安全性较高,风险较小并可以控制,财务风险处于
公司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对其提供委托贷款。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朱莉峰                     蔡学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