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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4-01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1-021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1]5 号),具体内容如下: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乐、石涛:

    2020 年 10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20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2021
年 1 月 31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 2020 年度净
利润为 500 万元至 750 万元。2021 年 3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4000 万元至亏损 5000 万元。
你公司业绩修正公告将 2020 年度净利润由盈利转亏损,且对同一事项信息披露
前后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王安乐、财务总监石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王安乐、石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内
部管理,认真学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发
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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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规运作。

    公司将按照上述决定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业务技能,强
化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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