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报告(修订稿) 经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公司”或“发行人”)第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 年度股东大会、第五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易成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 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5 号)批准,易成新 能以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购买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首山化工”)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30.00% 股权。同时,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不超过 32,7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独 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对易成新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易成新能本次发行 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要求及易成新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易成新能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6 月 24 日,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4.05 元/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05 元/股,发行价格为 基准价格的 1.00 倍。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80,740,735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根据已报备深交所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80,740,740 股。因此, 本次实际发行数量超过发行方案报备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且未超过发行方案 报备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名,分别为别文三、王俊伟、河南奥开投资有限公 司、何丽娟、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9 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董卫国、林金涛、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 私募基金、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金额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26,999,976.75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3,872,396.65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 323,127,580.10 元。 2 根据已报备深交所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2,700 万元,因此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行方案报备的拟募集资金的总额。本次发行的募集金 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南易 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 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5 号)的相关要求。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委 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 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 排。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 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二、本次发行股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易成新能的决策过程 2019 年 11 月 6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3 月 29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易 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3 2020 年 5 月 12 日,易成新能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河南易 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6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交易方案重大调整及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 关议案,同日上市公司与首山化工根据调整后的方案重新签署了《发行股份及可转换 债券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2020 年 7 月 8 日,易成新能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将在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 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申请文件。 2020 年 9 月 20 日,易成新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的内部决策 平煤隆基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易成新能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首山化工所 持平煤隆基的 30.00%股权。 本次交易经过首山化工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三)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备案情况 2020 年 3 月 13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完成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的备案。 2020 年 3 月 27 日,河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易成新能与平煤隆基实施资产重组的 预审核意见,原则同意本次重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所持三家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有 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20]13 号)及《国有股东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 比例备案表》中关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规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合理持股 4 比例为 38.50%,如未导致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属于中国平煤神马 集团负责管理的事项。 2020 年 4 月 29 日,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出具了《关于同意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首山化工持有的平煤隆基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批复》,同意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方案。 (四)深交所审核同意 2020 年 9 月 17 日,深交所下发《关于易成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 〔2020〕030010 号),审核同意易成新能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五)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 2020 年 11 月 27 日,易成新能收到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 意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 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5 号)。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启动本次发 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88 名及《发行方 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5 名,共计 93 名,具体为:截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可联系的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5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名、证券公司 11 名、保险机构 5 名、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 函或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37 名。 《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的 5 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杨战会 2 河南奥开投资有限公司 3 王秀兰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及邮寄的 方式向上述 93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要求,符合易成新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亦符合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 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 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认购时间内(2021 年 6 月 28 日 13:00-16:00),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现场见证,共有 11 名投资者参与认购报价。 经主承销商和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1 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 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 均为有效报价。上述 11 名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金额 6 号 (元/股) (万元) (万元) 1 别文三 4.05 2,000 200 2 王俊伟 4.05 2,000 200 河南奥开投资有限公 3 4.05 2,000 200 司 4 何丽娟 4.05 4,000 2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 4.06 2,000 心(有限合伙)——宁 5 200 聚映山红 9 号私募证 4.12 2,000 券投资基金 4.13 3,000 6 董卫国 4.23 2,600 200 4.33 2,000 4.05 2,000 7 林金涛 200 4.09 2,000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 4.05 3,100 限合伙)——铂绅二十 8 4.08 3,000 200 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 金 4.40 2,00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 4.06 5,400 理有限公司——轻盐 9 4.16 4,400 200 智选 14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4.26 3,400 4.17 3,7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10 4.26 2,500 0 司 4.40 2,0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11 4.40 3,500 200 限公司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 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05 元/股,发行数量为 80,740,7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26,999,976.75 元。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月) 1 别文三 4,938,271 19,999,997.55 6 2 王俊伟 4,938,271 19,999,997.55 6 河南奥开投资有限 3 4,938,271 19,999,997.55 6 公司 4 何丽娟 9,876,543 39,999,999.15 6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 5 中心(有限合 4,938,271 19,999,997.55 6 伙)——宁聚映山红 7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6 董卫国 7,407,407 29,999,998.35 6 7 林金涛 4,938,271 19,999,997.55 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铂 8 7,654,320 30,999,996.00 6 绅二十七号证券投 资私募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9 13,333,333 53,999,998.65 6 轻盐智选 14 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10 9,135,802 36,999,998.10 6 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11 8,641,975 34,999,998.75 6 有限公司 最终配售对象的认购产品名称/出资方信息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出资方信息 1 别文三 自有资金 2 王俊伟 自有资金 3 河南奥开投资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4 何丽娟 自有资金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5 伙)——宁聚映山红 9 号私募证券投 宁聚映山红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资基金 6 董卫国 自有资金 7 林金涛 自有资金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铂 8 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9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轻盐智选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基金-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财信 长盈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林少清-财通基金文乔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财通基金-胡吉阳-财通基金言诺定增 1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东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冯玉栋-财通基金瑞坤申一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韩波-财通基金安吉 92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财通基金-韩笑-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29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8 财通基金-蒋杰-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99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黄聿成-财通基金理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财通基金-工商银行-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量化 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建设银行-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工商银行-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工商银行-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财通证券资管智选 FOF202000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悦熙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财通基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 享佳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盈 泰定增量化对冲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张继东-财通基金玉泉 1002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张忠民-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证大量化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 基金证大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谢浩-财通基金上南金牛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有资金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 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 的选择、股份数 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 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 9 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 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 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本次发行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1、别文三、王俊伟、何丽娟、董卫国、林金涛为自然人投资者,无需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2、河南奥开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 认购,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3、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 9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4、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七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参与本次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 规定完成备案。 5、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轻盐智选 1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参与本次认购,该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 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林少清-财通基金文乔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胡吉阳-财通基金言诺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东兴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冯玉栋-财 通基金瑞坤申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韩波-财通基金安吉 92 号单一资产管 10 理计划、财通基金-韩笑-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2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蒋杰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9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黄聿成-财通基金理享 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设银行-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 通基金-工商银行-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 银行-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财通证券资管智选 FOF202000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悦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享佳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享佳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通基金盈泰定增量化对冲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张继东-财通 基金玉泉 10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张忠民-财通基金玉泉 1005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证大量化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证大定增 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谢浩-财通基金上南金牛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 购。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工作。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 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别文三 普通投资者 是 2 王俊伟 普通投资者 是 3 河南奥开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是 4 何丽娟 专业投资者 是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 5 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9 专业投资者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1 6 董卫国 专业投资者 是 7 林金涛 普通投资者 是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 8 伙)——铂绅二十七号证券 专业投资者 是 投资私募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9 公司——轻盐智选 14 号私募 专业投资者 是 证券投资基金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11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 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 要求。 (六)缴款与验资情况 2021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最终确定的 11 名发行 对象发出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 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 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河南易成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网下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 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70 号),截至 2021 年 7 月 1 日 17 时止,中原证券累计收 到易成新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6,999,976.75 元(大写:叁 亿贰仟陆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柒拾陆元柒角伍分)。 2021 年 7 月 2 日,中原证券将扣除主承销商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 转至易成新能指定账户中。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0,740,735 股 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63 号),截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止,易 成新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80,740,735 股,发行价格为 4.05 元/股,实 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6,999,976.75 元,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 3,872,396.6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3,127,580.10 元,其中计入“股本” 人民币 80,740,735.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42,386,845.10 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 定投资者发行方案,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0 年 7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河南易成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 〔2020〕4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报送的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 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 2020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易成新能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发行股份、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审核函〔2020〕0300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易成新能本次发行股 份、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进行了公告。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易成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5 号),并于 2020 年 11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 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13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 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0〕3185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 2021 年 6 月 7 日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 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 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 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 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 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4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 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 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修订稿)》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任瑜玮 刘梦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0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