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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2021-078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8-27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1-078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85
         号),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完成了向 11 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
         80,740,735 股及股份上市工作,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161,880,058 股。故公司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081,139,323 元变更为人民币 2,161,880,058 元。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
         范化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具体调整如下:

                 原经营范围内容                                     调整后经营范围内容

    金刚石切割线的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石油焦(以       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

上范围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除外)、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

机电设备、建材、钢材、机械设备配件、橡胶制品的销     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

                                                     1
售及对外贸易;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光伏发电     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技术的研发;土地、厂房、房屋、机器设备的租赁;太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阳能电池、硅片及太阳能电池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加 品);销售代理;贸易经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工、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
          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
          经营范围将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本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变更;同时,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
          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部分条款作出
          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本次修订具体情况如
          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81,139,323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61,880,058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金刚石切割线的生产和销售;化工产品、石油焦(以   是: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

上范围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除外)、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

机电设备、建材、钢材、机械设备配件、橡胶制品的销     电池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

售及对外贸易;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光伏发电     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2
技术的研发;土地、厂房、房屋、机器设备的租赁;太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阳能电池、硅片及太阳能电池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加 品);销售代理;贸易经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工、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81,139,323股,全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61,880,058股,全部

为人民币普通股。                                    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    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和离职后半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 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

份。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 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交易所备案。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3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规定。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

                                                       为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

                                                       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4
   ……                                                ……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                                                ……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新增一条(序号顺延)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认缴

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


6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

                                                   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

                                                   (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

于 10%。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四条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五条 ……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
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
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关意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7
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合。

时公开披露。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

                                                    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三条 ……
    第八十二条 ……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2、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应当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    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开始。                                              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七)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以上通报批评;
                                                        ……
    ……




                                                    8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内披露有关情况。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
                                                     务。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

    ……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裁
                                                     会审议批准。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总裁
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审核后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决定单次
次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
                                                     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表净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资产的10%的对外担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
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保事宜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 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

                                                     9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天。                         其它经董事会认可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天。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

投票表决。                                          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下,可以用传真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字。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的投票权。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
的投票权。
                                                    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

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 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

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0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负责人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党委根据相关规              此条删除。

定,予以配备。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立党组织领导班子,

子,其中设党组织书记 1 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    其中设党组织书记 1 人,为党组织机构负责人,由董事

董事长同一人担任,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党组织副书     长同一人担任,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如党组织副书记、

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纪委书记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九条                       工会组织负责人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党委根据相关规

                                                     定,予以配备。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

                                                     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

    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公司依法保障职工劳动

                                                     报酬、休息、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利。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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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在公司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市之日起施行。


              注:(1)上述“……”为原文件规定,本次不涉及修订而省略披露的内容。(2)由于条

         款的新增,《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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