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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制度2021-09-13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以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管理和内部
控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系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原则上只能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因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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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人数时,股东大会应按规定补选独立董事。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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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应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自出席股东,就其是否符合担任独立董事应具
备的资格及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之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并接受股东质询,并应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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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
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
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权外,还具有
下述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方式进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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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职权均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
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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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权提供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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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确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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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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