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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07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
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建立、健全和实施状况。

    二、关于 2021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1 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是本着谨慎性的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
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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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
从长期发展策略出发,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有利
于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严格控制了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也不存在为本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
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担保事项。

    五、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关联交易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
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独立性。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 2022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
生的,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体现了公
平、公允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
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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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 2022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促进子公司的生产发展,
解决其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
财务、投资等方面能进行有效控制,其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担保事项的决策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上市公司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同意 2022 年度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开展资产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肆亿伍千万元整(4.5 亿元)的资产池额度,
可以提升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降低财务成本,优化
财务结构,提高资产利用率。本事项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肆亿伍千万元整(4.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我们
认为:

    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方案能严格按照公司薪酬制
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符合公司及行业实际,方案的制定和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董事
                                   3
薪酬及独立董事、监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认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公司经营利润指标和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
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及工作目标,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
酬方案,符合公司的现实状况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十、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
认为:

    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本回报规划的制定是建立在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之上,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为前提,充
分考虑、听取并采纳了公司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所建立的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我们同意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
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我们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
户存放、规范使用、及时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损害股东利益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

                                    4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相关审
计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
的质量;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继续聘请该机构为审计机构的决定是根据《公
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考虑该机构以前的工作情况等前提下做出的,理由
充分,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签署《综合采购及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签署<综合采购及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
 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系采购双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业务活动,符合公司及下
属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定价公平、
公允,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交易货款结算方式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签署<综合采购及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免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免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免去张闱祺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免去张闱祺先生公司副总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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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更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
金实力,从而更好拓展公司业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
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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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静                     梁 正                    张亚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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