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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9-07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在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将资金存放于关联财务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的事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不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和安全
性,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
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中
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青海天蓝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易成阳光新能源有限
公司提供借款有助于加快其项目建设,扩大经营规模,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
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借款事项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
                                     1
案》。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
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
件。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
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实施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格;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拟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易成新能股份
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条款设置合理,签署上
述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
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2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并且有利
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
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公司此次编制的《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充分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及其必要性,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
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3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
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保护
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公司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对填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4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
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王文静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6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梁 正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7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张亚兵




                                                  二○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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