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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寓股份: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
资金需求问题,拟与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
集团”)签订借款协议,借用流动资金 5 亿元,在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利
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
支付。
    2、嘉寓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嘉寓集团持有 38.47%
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7.2.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有关部门批准。
    4、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高菲女士、张国峰先生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项交易尚需获
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关联法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 1 号 1 幢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及办公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 1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高菲
    注册资本:65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2XN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咨询;市场营
销策划;企业管理;生态、生物环保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咨询;企业咨询;
市场调研。(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田家玉(直接持股 90%)。
   2.历史沿革:嘉寓集团的前身为北京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 月,注册资本 3,000 万元,田家玉持股 90%,黄苹持股 10%,已由北
京恒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恒诚永信字(2009)第 028 号验资报告;2013 年 1
月,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田
家玉持股 90%,黄苹持股 10%,已由北京市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2013)
华会验字第 018 号验资报告;2013 年 10 月 15 日完成了公司名称变更,由北京
嘉寓新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 年 7
月 6 日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2022 年 1 月 26 日法定代表人由
田家玉变更为张国峰,2022 年 4 月 12 日变更注册资本为 6500 万元,2022 年 8
月 27 日法定代表人由张国峰变更为高菲。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嘉寓集团总资产 975,957 万元,净资产 204,131
万元。2022 年 1-12 月,嘉寓集团营业收入 125,704 万元,净利润-1,401 万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3.截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嘉寓集团持有公司 275,761,606 股股票,占公司
总股本的 38.47%,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嘉寓
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人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5.经查询,嘉寓集团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具体如下:
序 失信被 执行依据文          发布日                                                         被执行人的
                     执行法院        具体行为情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号 执行人   书号                期                                                           履行情况

          (2022)浙0281 余姚市人民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1                                                       支付申请执行标的642172.57 元等      未履行
          民初4670 号 法院        3-15 度
          (2022)浙0282 慈溪市人民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2                                                       (2022)浙0282 民初734 号           未履行
          民初734 号 法院         3-03 度
          (2022)浙0282 慈溪市人民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3                                                       (2022)浙0282 民初6306 号          未履行
          民初6306 号 法院        2-13 度
                                                        判决如下:被告嘉寓集团支付原告北京仁
          (2022)京0113 北京市顺义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4                                                       信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5 万元及 未履行
          民初15717号 区人民法院 2-27 度
                                                        利息
                                                        判决如下:嘉寓集团、四川嘉寓连带支付
          (2022)京0113 北京市顺义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5                                                       原告济南乐福商贸有限公司1000 000 元 未履行
          民初2964 号 区人民法院 2-22 度
                                                        及利息

          (2022)京0113 北京市顺义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被告嘉寓集团支付原告北京鼎泰恒装饰
6                                                                                            未履行
          民初309 号 区人民法院 2-22 度                 有限公司票据款100 万元,分为五期付清
  嘉寓新
  新投资
                                           有履行能力而拒
  (集 (2022)川0682 什邡市人民 2022-1
7                                          不履行生效法律 支付款项                          未履行
  团)有 民初547 号 法院         2-22
                                           文书确定义务
  限公司
                                                          判决:被告嘉寓集团、被告四川嘉寓连带
         (2022)京0113 北京市顺义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8                                                         给付原告山西忆沁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 未履行
         民初9455 号 区人民法院 2-22       度
                                                          业承兑汇票金额965022.74 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被告四川嘉寓、嘉寓集团支付原告
          (2022)京0113 北京市顺义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9                                                       文安县天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689 未履行
          民初559 号 区人民法院 3-15 度
                                                        309.05 元及利息
                                                        被告四川嘉寓、被告嘉寓集团、被告天桥
          (2022)鲁0105 济南市天桥 2023-0 违反财产报告制 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
10                                                                                           未履行
          民初3248 号 区人民法院 1-13 度                日起10 日内向原告济南闽荣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汇票金额506875.47 元及利息
                                           有履行能力而拒
          (2022)京0113 北京市顺义 2022-0
11                                         不履行生效法律 未履行                            未履行
          民初837 号 区人民法院 8-11
                                           文书确定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
          (2022)豫0481 舞钢市人民 2022-1
12                                       不履行生效法律 依法执行                            未履行
          民初184 号 法院         0-27
                                         文书确定义务


         嘉寓集团为依法存续且目前经营正常。本公司与其一直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由此构成的关联交易、借款按照所签订的业务合同执行,上述嘉寓集团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会对该关联借款产生影响。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问题,拟向控股股东嘉寓集团
借用流动资金 5 亿元,在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借款利息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借款的利率为参考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 50%,并按照实
际使用天数支付。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方: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称“甲方”)
    贷款方: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鉴于:
    甲方光伏电站 EPC 业务扩张较快,为了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及对外投资的资
金需求问题,特签署本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
    1、金额:人民币拾亿元整;
    2、期限:在 12 个月内可以循环使用;
    3、利息:以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按照实际使
用天数支付。
    第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任何
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7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
乙方同意后后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金,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
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期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按所逾期限加收 20%
利息。
    2、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
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用流动资金,能帮助补充公司经营资金,体现了股东
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力支持,保证日常经营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完善产业布局,
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节约了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 39,451.59 万元(不含本次交
易)。

   八、董事会意见

    嘉寓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临时周转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
益。公司支付的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50%,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认为《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参考,公平、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考
虑公司资金需求,帮助补充公司经营资金,节约了财务费用,董事会在对上述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高菲、张国峰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此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的
原则,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嘉寓集团签署的《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