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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核查意见2013-12-0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平安证券以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永平、叶贤萍对瑞凌
股份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
意见:
    一、投资概况
    1、投资目的
    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最高额度不超过壹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品种。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承诺不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
行投资。
    6、决策程序
    本次投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以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收益、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国债逆回购投资收益由于国债逆回购利率远高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国债逆回购投资具有明显的收益性。
    2、国债逆回购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国债逆回购业务的
收益率可能会受到影响;

   (2)利率风险:公司拟开展的“国债逆回购”衍生品投资业务在成交之后不
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逆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即已确定,因此在
逆回购到期日之间的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对交易无影响。

  (3)履约风险:公司拟开展的“国债逆回购”衍生品投资业务,融资方均以
国债为抵押,不存在履约风险。

  (4)操作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
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衍生品业务
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3、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会严格控制国债逆回购的交易规模,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
闲置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2)公司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并让参与投资
的人员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管理制度。

  (3)公司在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前,会在多种品种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
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三、公司的准备情况
    1、公司已制定《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
制、审议程序、信息披露、后续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以有效规范衍生品投资行
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
    2、公司成立了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参与的衍生品投
资工作小组,负责衍生品投资的实施与管理工作。投资工作小组配备投资决策、
业务操作等专业人员拟定衍生品投资计划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予
以执行。
    3、公司投资工作小组成员已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特点和潜在风险,严格
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1、必要性: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况下,公司利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
行国债逆回购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
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对公司的影响:目前,国债逆回购交易共有1、2、3、4、7、14、28、91、
182天9个品种,由于其具有周期短、安全性高、收益较高的特点,将暂时闲置的
自有资金投入于国债逆回购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公司也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适时寻求良好的交
易时机以及回购品种,保证收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
不被占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四、保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真核查了公司最近期间财务情况、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等资料,针对瑞凌股份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事项发
表如下保荐意见:
   1、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2、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事项,是在公司现金流较为
充裕、经营情况良好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平安证券对上述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事项无
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永平




                               叶贤萍


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