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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3-12-24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证券代码:300154         证券简称:瑞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9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3,06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01%;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76,809,9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3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变更情况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凌股份”)瑞凌股
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98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2,8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428号)同意,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0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
票简称“瑞凌股份”,股票代码“300154”。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1,175
万股。

    2011年5月10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0年12月31
日总股本111,75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4.500000元人民币
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0000股。转增前公司
总股本为111,75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223,500,000股。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邱光、股东深圳市鸿创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鸿创科技”)承诺:自瑞凌实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也不
要求瑞凌实业回购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

    2、本公司股东深圳市理涵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涵投资”)承诺:
自增资瑞凌实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瑞凌实业股份,也不要求瑞凌实业回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
的瑞凌实业股份。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邱光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及
关联方每年转让的瑞凌实业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若在瑞凌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
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本人若在瑞凌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

    (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邱光、鸿创科技承诺:自瑞凌实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瑞凌实
业股份,也不要求瑞凌实业回购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

    2、本公司股东理涵投资承诺:自增资瑞凌实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所持瑞凌实业股份,也不
要求瑞凌实业回购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

    3、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邱光及其关联
方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及关联方每年转让的瑞凌实业股份不超过其直接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或间接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及关联
方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凌实业股份。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今,公司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申请解除
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
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3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43,06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4.01%;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76,809,9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37%。本次申请解
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 3 个,其中邱光系自然人股东,鸿创科技、理涵投资系境内
一般法人股东。

       (三)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 持 限 售 股 本 次解除 限 本 次 实 际 可 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邱光                88,333,400    88,333,400       22,083,350        注1
         深圳市鸿创科技
2                            53,866,600    53,866,600       53,866,600        注2
         有限公司
         深圳市理涵投资
3                              860,000        860,000          860,000        注3
         咨询有限公司
4        合 计              143,060,000   143,060,000       76,809,950

注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

注2:鸿创科技的股东为邱光、齐雪霞、邱文,股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规定,董事邱光、齐雪霞,高级管理人员邱文将继续遵守和履行股份锁定的要求和承诺:在

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离职后半年内,其本人及关联方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3:理涵投资的主要股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相关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邱光、查秉柱、王巍、潘文、傅艳菱、唐石友、齐峰(公

    司董事齐雪霞之关联方)、唐辉燕(公司董事王巍之关联方)将继续遵守和履行股份锁定的

    要求和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关联方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其本人及关联方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董事会承诺:将持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
    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份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前                    本次变动股数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4,972,500   64.86%                   -76,809,950      68,162,550    30.50%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3、其他内资持股        144,972,500   64.01%               -   -76,809,950      68,162,550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
人持股                  54,726,600   24.49%               -   -54,726,600               0            0
   境内自然人持股       90,245,900   39.52%               -   -22,083,350      68,162,550            %
4、外资持股                      -           -            -             -                -           -
  其中:
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5、高管股份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8,527,500   35.14%      76,809,950             -     155,337,450    69.50%
1、人民币普通股         78,527,500   35.14%      76,809,950             -     155,337,450    69.5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4、其他                          -           -            -             -                -           -
三、股份总数           223,500,000   100.00%              -             -     223,5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缔造世界一流焊接专家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瑞凌股
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