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凌股份: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4-03-25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RILAND INDUSTRY CO., LTD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出发,认真
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报告期内所有的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监督了公司各项重要决策的形成过程,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
募集资金、内部控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履行了监事会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能,较好地起到了保障
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历次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对公司重
大事项进行了审议监督,会议通知方式、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会
议记录完整规范。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召开的九次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会议时间 会议审议内容
1:关于《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1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二届五次 2013-3-30 议案;
5:关于《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 2013 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届六次 2013-4-23 关于审议《2013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二届七次 2013-8-16 关于公司《201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届八次 2013-9-23
2: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关于审议《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届九次 2013-10-24 3: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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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1:关于审议增加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
案;
二届十次 2013-12-4
2:关于审议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13 年度公司有关事项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募集资金、内部控制等方面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法运作,各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
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行情况及公司
管理制度等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发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通过认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资料和现场检查,
对公司的报告期财务报告出具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
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
行了监督。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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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公允价值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
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对外担保及股权、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抵押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及股权、资产置换、资产出售、抵押等行为。
(六)对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核查了董事会《201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已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
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
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达到了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的目的、保护
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促使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
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2014 年工作计划
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学习,了解证券
市场监管重点和新的政策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通过对公司财
务、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要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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